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合作方遴选活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确保遴选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及各服务点开展的合作方遴选业务,适用本规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合作方遴选,是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接受遴选委托方的委托,为遴选委托方择优选择投资人、经营人、供应商等合作方提供信息发布、资格审查、组织择优评审或网络竞价等一系列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遴选委托方是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签订遴选委托合同,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承办遴选活动并处理遴选事宜,对遴选活动承担直接法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本规则所称意向合作方,是指公开遴选公告期间自愿提出报名申请,或采用邀请遴选方式时遴选委托方主动邀请参与遴选的潜在合作方。合作方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五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作为合作方遴选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程序进行指导和协调,维护合作方遴选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合作方遴选分为公开遴选和邀请遴选。其中,公开遴选是指遴选委托方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发布遴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参与遴选;邀请遴选是指遴选委托方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发送遴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参与遴选。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遴选委托方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确定采用何种遴选形式。
第七条 合作方遴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合作方遴选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遴选委托;
(二)发布遴选信息;
(三)接受报名;
(四)组织评审/网络竞价;
(五)确定合作方;
(六)成交签约;
(七)交易资金结算;
(八)出具交易凭证。
国家对合作方遴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根据各方需求,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财务顾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项目推介、尽职调查、商务谈判、金融服务等增值服务。
第一节 遴选委托
第十条 遴选委托方应按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就合作方遴选事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国家或相关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报批等相关前置手续。
第十一条 遴选委托方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开展合作方遴选活动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遴选委托合同;
(二)遴选文件;
(三)遴选委托方主体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复印件);
(四)内部决议及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五)与项目有关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六)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遴选委托方应对以上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遴选委托方可自行或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遴选文件。
遴选文件一般包括遴选公告或遴选邀请书,合作方案,遴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内容及格式,遴选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遴选评审/网络竞价时间、地点及评审办法;交易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等遴选须知内容;合同(合作协议)主要条款等有关文件、资料。
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综合评审方式遴选合作方的,遴选文件应当明确遴选委托方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合作方,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合作方的,评审结束时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评审意见及确定合作方的名称。遴选委托方自行确定合作方的,遴选文件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数量。
第十三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对遴选委托方提交的委托材料齐全性及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本规则接受委托并开展遴选活动,审核未通过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将审核意见告知遴选委托方。
第二节 发布遴选信息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遴选方式的,公开遴选公告可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发布,首次发布期限(自遴选文件开始发售或发出之日起至意向合作方递交遴选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日,遴选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采用邀请遴选方式的,自遴选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意向合作方递交遴选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以上规定的首次发布期限、遴选文件发售期、邀请遴选文件发出至截止递交响应文件期限均不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公开遴选方式的,意向合作方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即可开展;采用邀请遴选方式的,应当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合作资格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发出遴选邀请书。
公开遴选公告、遴选邀请书应当载明包括但不限于遴选委托方名称、合作内容及要求、合作方资格要求、报名及遴选文件发售时间、合作方遴选采取的选取方式、遴选文件的递交等信息。
第十五条 获取遴选文件的时间应当在遴选公告发布期内,在非遴选公告发布期内获取的遴选文件,视为未获得遴选文件(有补充公告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六条 遴选委托方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排斥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合作方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遴选项目存在优先购买权人的,遴选文件中应说明优先购买权人的处置规则。联合体中仅部分成员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联合体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对公开遴选公告、遴选邀请书及相关文件中披露内容与遴选委托方确认的遴选文件对应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于不一致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遴选委托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踏勘项目现场和答疑环节,并在遴选文件中明确现场踏勘、答疑的时间及方式,意向合作方可按规定踏勘项目现场,遴选委托方应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 至递交遴选响应文件截止日前,遴选委托方可以对已发售或发出的遴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遴选文件的组成部分。遴选委托方对遴选文件所作出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应在遴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并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通过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成功报名的意向合作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遴选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遴选响应文件预留合理时间,递交遴选响应文件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 公开遴选公告期满后仍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合作方的,或按照遴选文件规定属于重新遴选的情况的,遴选委托方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书面提出遴选公告延期申请或变更遴选条件重新公告申请,每个重新公告周期一般不少于5日。
第三节 接受报名
第二十一条 意向合作方应当在遴选文件规定的报名期限内提交报名材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根据遴选委托方要求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仅对意向合作方报名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符合购买遴选文件要求的意向合作方,递交遴选响应文件时的名称应与购买遴选文件时的名称一致。
第二十二条 意向合作方应当按照遴选文件的要求编制遴选响应文件。遴选响应文件应当对遴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遴选响应文件应当字迹清楚,并按照遴选文件要求进行签署、盖章、装订、密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遴选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遴选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意向合作方应当对提交的遴选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虚假材料或作出不诚实陈述的意向合作方,遴选委托方、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评审小组有权取消其参与遴选资格及成交资格。
第二十三条 意向合作方应当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遴选响应文件密封送达,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负责签收保存遴选响应文件。遴选响应文件未按要求编制装订,或逾期送达的遴选响应文件,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不予接收。
在开始评审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遴选响应文件。
第二十四条 意向合作方应按遴选文件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不具备遴选资格,需要提交遴选响应文件的,其遴选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第二十五条 遴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意向合作方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遴选响应文件,并将修改文件书面密封递交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补充、修改的内容为遴选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遴选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遴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意向合作方要求撤回遴选响应文件的,视为放弃参与遴选资格,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于收到意向合作方书面撤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遴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意向合作方要求撤回遴选响应文件的,遴选委托方、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情况,接受联合体参与遴选申请时,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意向合作方的身份参与遴选。
除遴选文件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都应当具备承担遴选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格条件,且按照相应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
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参与遴选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遴选响应文件一并提交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遴选项目中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遴选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遴选的,相关的遴选响应文件均视为无效遴选响应文件。
自联合体递交遴选响应文件之日起至项目《遴选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止,若联合体发生增减、更换成员的,该联合体参加此次项目的所有遴选文件均视为无效遴选响应文件。
第二十七条 意向合作方在遴选期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遴选委托方、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意向合作方不再具备遴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参与此次遴选影响遴选公正性的,其已经递交的遴选响应文件无效。
第二十八条 意向合作方与遴选委托方,意向合作方与意向合作方之间不得互相串通。意向合作方不得有排挤其他意向合作方等影响公平竞争、损害遴选委托方或其他意向合作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意向合作方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遴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一经核实意向合作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其递交的遴选响应文件无效,已成交的,取消其成交资格。
第二十九条 遴选委托方、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应对意向合作方的名称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项目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节 组织交易
第三十条 按照遴选文件规定,择优选定合作方可采用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网络竞价或其他方式进行。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组织开展择优遴选合作方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网络竞价方式进行遴选的,应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遴选业务综合评审操作细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遴选业务竞争性谈判操作细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2024年修订)》开展遴选活动,并按照遴选文件中的要求,择优确定最终合作方。
第三十二条 采用其他方式选定合作方的,实施过程可参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节 确定合作方
第三十三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遴选合作方的,遴选委托方根据《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2024年修订)》及遴选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人;采用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遴选的,遴选委托方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书面报告,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确定成交人方法,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确定成交人。确定成交人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
第三十四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遴选委托方出具的《遴选结果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进行结果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向成交的意向合作方发出《遴选结果通知书》。
第六节 组织签约
第三十五条 遴选委托方和成交合作方应当按照遴选文件的要求和遴选响应文件的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或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订立书面合作协议。遴选文件和遴选响应文件是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
成交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遴选委托方签订合作协议,除遴选文件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就合作项目向遴选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作协议主要条款应当与遴选文件和成交人的遴选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作协议。
涉及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人应当按照遴选文件要求如期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七节 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十七条 遴选委托方、成交人应按约定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等。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十八条 交易双方须按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示的收费标准或遴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的交纳是基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遴选服务的完结,不因签订成交文件后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而豁免。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与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交易资金统一按人民币结算。特殊情况需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结算的外币币种结算,并由交易双方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实际结算之日由于汇率变动产生的损益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项目遴选出成交人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遴选文件规定的方式处理。未成交人的交易保证金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向成交人发出《遴选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予以退回。
第八节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一条 成交人付清交易服务费后,经遴选委托方或成交人申请,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章 质疑处理及遴选活动的中止和终结
第四十二条 意向合作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遴选文件、评审过程、遴选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通过书面来函方式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或遴选委托人提出质疑:
(一)对遴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遴选公告期间提出;
(二)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期间提出;
(三)对遴选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遴选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提出质疑的意向合作方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遴选活动的意向合作方。意向合作方已依法获取遴选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四十三条 意向合作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质疑超出遴选委托方对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委托授权范围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应当告知意向合作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遴选委托方提出,或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将质疑文件转呈遴选委托方。
一般情况下,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或遴选委托方应当自收到质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四条 在处理质疑事项期间,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及遴选委托方可视情况,有权决定是否暂停遴选活动,暂停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四十五条 如出现影响遴选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遴选委托方及其他有关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权做出中止遴选活动的决定,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对中止事由或争议事项调查核实或转请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做出恢复或终结遴选活动的决定。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参与遴选活动的各方应遵守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遴选规则及相关管理制度,不得非法干涉和破坏遴选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故意破坏遴选活动正常开展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遴选活动期间,遴选活动的各方存在弄虚作假,非法干涉他人参与遴选活动,违反保密规则,行贿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权将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应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不得与遴选相关人员串通,严禁泄露遴选保密事项。
第四十九条 遴选委托方确定成交人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人:
(一)成交候选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成交候选人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交易合同的;
(三)成交候选人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四)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人的情形。
成交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遴选委托方可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人的,可重新组织遴选。
成交候选人以本条第(三)项规定放弃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遴选活动:
(一)遴选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意向合作方递交遴选响应文件的;
(二)意向合作方递交的遴选响应文件均不符合遴选文件的规定,全部为无效的;
(三)意向合作方递交的有效遴选响应文件少于遴选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数量的;
(四)发现意向合作方、遴选委托方之间恶意串通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遴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发出终结遴选活动书面通知的;
(七)遴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及经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确认遴选活动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意向合作方在遴选活动中有如下行为之一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参与资格。
(一)意向合作方与遴选委托方、其他意向合作方串通或者排挤其他意向合作方、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遴选委托方或者其他意向合作方的合法权益的;
(二)弄虚作假,扰乱遴选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合作方对遴选委托方、评审小组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评审程序公正性的;
(四)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成交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合作)的;
(五)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成交人后未按时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合作协议的;
(六)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成交人后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意向合作方,不得收受意向合作方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遴选委托方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意向合作方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意向合作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意向合作方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所述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选择成交人结果的,应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与遴选委托方及其监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评审结果的,终止本次评审活动,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二)已签订合作协议尚未履行的,撤销协议,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三)合作协议已经履行的,给遴选委托方、意向合作方或者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合作方遴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0日印发实施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合作方遴选业务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