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非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所交易秩序,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国有产权,是指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性质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作为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的股东,因其出资依法享有的股东权益、依法认定的收益权等其他权益。
第三条 从事非国有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从事的一切非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二章 转让委托
第五条 非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具备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应确保所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转让方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产权的,应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签订委托合同,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转让方在正式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产权前,可先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发布招商预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转让方认为正式委托条件成就,可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发布转让信息公告。
第九条 转让方应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一)《转让委托合同》;
(二)《转让信息公告》;
(三)转让方及标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转让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四)标的企业依据其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出具的关于转让行为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决议文件;
(五)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信息公告
第十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对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可以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告,公开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公告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四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转让方重新申请、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披露,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公告内容不变更的情况下,转让方可以按信息公告中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及其延长期限自首次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六条 如挂牌公告期满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挂牌。再次挂牌的,除变动部分外,原已签署的有关合同、承诺函等相关文件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按《招商委托合同》或《转让委托合同》的约定在公告发布之后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支付信息公告费。
第四章 受让登记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查阅产权转让标的可供公开资料或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对标的进行实地察看,查阅资料涉及转让方商业秘密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须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一)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意向受让方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文件;
(二)如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联合受让产权的,应提供《联合购买协议书》;
(三)在信息公告期满前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四)信息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信息公告期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助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优先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及具体的行权方式。行权方式由转让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根据《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公告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等成交确认文件。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北部湾产权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组织实施网络竞价。网络竞价成交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与受让方签订《网络竞价成交通知书》,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三条 至少有一个意向受让方参与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的交易即视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有违反本规则、《受让申请书》、信息公告中列明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之行为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六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转、受让双方应按约定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等。交易所可以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交,交易双方须按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及事先约定的缴纳方式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产权交易服务费的缴纳是基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的完结,不因签订成交文件后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而豁免。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与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成交价款统一按人民币结算。以外币支付的,按签约之日前一天产权交割地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八条 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及处置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以及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九条 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结算成交价款的,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结算成交价款的,受让方付清首期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后,经转让方同意,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凭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非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交易中止、终结、恢复等情形,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中止、终结、恢复交易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争议纠纷调解机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非国有产权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五)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八)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九)法律法规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过错方因上述行为造成他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查,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非国有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第三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印发实施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