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资产租赁活动,保障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易秩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第68号令)《关于规范区直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桂国资发﹝2014﹞27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租赁,是指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以下统称“出租方”)将所拥有或有处置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广告位经营权、物品等)的占有权、使用权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出租给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以下统称“承租方”)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资产租赁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租赁委托
第四条 出租方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资产出租的,应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签订租赁委托合同。
第五条 出租方应对租赁资产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出租审批等前置手续。
第六条 出租方应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的资料:
(一)《租赁信息公告》;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四)租赁资产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 租赁资产涉及租赁优先权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租赁资产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需提交决策审批、评估报告及评估备案文件的,
应提供相应材料;
(七)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七条 出租方应确保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合法有效性,如实对租赁资产的现状、范围、瑕疵等进行说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仅对出租方提交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挂牌公告;审核未通过的予以通知补正。
第八条 出租方对租赁资产负有保管义务,并保证租赁资产从委托到交割期间不发生实质性改变。
第三章 发布出租信息
第九条 出租方应拟定租赁信息公告并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
第十条 租赁信息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租标的的名称、所在地、现状、租赁期限、起止日期等;
(二)公告期限、挂牌价、保证金设置、承租押金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三)《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租金和押金的支付方式;
2.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起止日期;
4.资产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
5.涉及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
6.因不可抗力,出现需提前终止租赁,收回租赁标的情形的解决办法;
7.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8.其他约定。
(四)其他需要出租方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7天(至少包括5个工作日)。租期较短或对出租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项目(如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可相应缩短公告时间,但一般不应少于2个工作日。监管部门资产出租管理规定或出租方内部管理规定对信息公告期有要求的,同时应遵守其规定。
第十二条 租赁信息公告发布期间,出租方不得擅自取消所发布的公告,也不得擅自变更公告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出租方应当及时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需求(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需重新获得出租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的,还需提供相关材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发布,并相应延长公告期限至少2天或按原公告期限顺延公告截止期。
第十三条 租赁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在不变更公告内容的基础上,可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期限;如需调整挂牌价、变更租赁条件等变更公告内容的,出租方书面提出需求(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的,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需经批准单位书面同意的,还需提供相关材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予以重新挂牌。
第四章 登记承租意向
第十四条 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应当承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接受公告要求的租赁条件,并遵守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相关的交易规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意向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公告和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要求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提交受让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十六条 租赁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承租方可以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查阅租赁资产可供公开资料,或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的组织下对租赁资产进行实地察看,查阅资料涉及出租方商业秘密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对租赁资产享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人行权应当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并参加竞价活动,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租赁信息公告明确的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可采用的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组织实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竞争性谈判操作规则》组织实施;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综合评议操作规则》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至少有一个意向承租方参与并以不低于出租底价报价的交易即视为有效。
第二十条 竞价成交,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租赁信息公告要求组织租赁双方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与《租赁合同》。
第六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首期租金、承租押金原则上应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账户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成交,租赁双方应按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及事先约定的方式交纳交易服务费。租赁双方交易服务费的交纳是基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的完结,不因租赁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而豁免。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与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方全额支付交易服务费和首期租金、承租押金后,租赁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将首期租金、承租押金结转给出租方。出租方要求将首期租金、承租押金划转至第三方账户的,应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及处置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以及租赁信息公告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五条 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承租押金至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专用账户,且租赁双方付清交易服务费用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租赁过程中,涉及交易中止、终结、恢复等情形,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中止、终结、恢复交易操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租赁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争议纠纷调解机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资产租赁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进行出租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出租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五)意向承租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租方、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过错方因上述行为造成他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租赁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印发施行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资产租赁交易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资产租赁业务收费标准
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成交的资产租赁业务,按照如下标准收取服务费。
备注:一般向承租方收取竞价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