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广西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交易秩序,推动创新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知识产权交易是指权利人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知识产权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基于知识产权产品的各类权益的交易。
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后,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知识产权信息,公开转让知识产权的交易活动。
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是指知识产权实施许可主体(以下简称“许可方”)在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后,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知识产权实施许可信息,公开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交易活动。
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使用权评估作价,在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后,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信息,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第四条 参与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的相关各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第五条 交易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知识产权交易的权利人、受让方(含意向受让方)、被许可方。交易主体不受地区、行业、企业类别或性质、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权利人是指依法拥有知识产权专有权利且具有出让、合作意愿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权利人持有的知识产权必须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交易的情形,并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交易。
第八条 受让方(含意向受让方)、被许可方是指知识产权需求方,包括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 交易的客体是知识产权,具体是指已在交易平台挂牌、公示的知识产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益。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十条 交易平台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及其他相关增值服务,按照“交易委托—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组织交易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的流程开展交易。
第一节 交易委托
第十一条 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应当具有交易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交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开展资产评估的,需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资产评估及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权利人向交易平台提出知识产权交易委托申请的,应当按照交易平台要求提交披露信息内容相应的项目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权利人应当向交易平台提交下列委托申请材料:
(一)权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
(三)权利人及其主管部门决策审批文件;
(四)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如需);
(五)交易标的涉及共有或交易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交易的文件或权利人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六)交易平台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权利人应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交易平台对权利人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平台予以受理,并依据权利人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公告”)。
第二节 信息公告
第十五条 交易平台依据权利人提交的材料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站对外披露交易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的披露。转让的知识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信息公告期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资产转让交易规则》规定执行;属于非国有资产的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实施许可以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项目,首次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的变动。信息公告发布期间,权利人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出现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情形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权利人应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公告的内容,由交易平台在原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的延长。未征集到意向方且信息公告内容不变更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按信息公告中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九条 再次信息公告。如信息公告挂牌期满仍未征集到意向方,权利人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延期或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公告。再次挂牌的,除变动部分外,原已签署的有关合同、承诺函等相关文件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信息公告披露期间出现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权利人可以提出中止、终结发布的书面申请,具体操作依据《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易中止、终结、恢复操作细则》。
第三节 意向受让登记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告披露期间,意向方应按照信息公告要求向交易平台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意向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意向方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向方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文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交易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并应提供该意向方的身份证、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可证明该意向方与法定代理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接受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订的联合受让协议;
(四)信息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报名材料;
(五)交易平台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意向方应在信息公告期间向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并对所提交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交易平台对意向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符合意向报名要求的,交易平台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报名要求的,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通知意向方,意向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更正、完善。
第二十四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应当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平台指定账户。意向方逾期交纳或未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优先购买权人行权的,应当向交易平台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意向方应在参加竞买前对交易标的进行调查了解,一旦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及认可转让标的现状。意向方在竞买前还应对交易过户、办证所涉及的税、费等事先了解,未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买的,其责任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意向方办理意向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可以查阅信息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向权利人、交易平台或相关方咨询了解交易事宜,权利人应予以配合。
第四节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由交易平台按照信息公告中披露的方式,通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确定受让方或被许可方。
第二十八条 至少有一个意向方参与并报价的交易即视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竞价成交或评审结果出来后,成交人应按公告要求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
成交人出现未按时与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等成交确认文件、未按时与权利人签署《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等信息公告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标的可由权利人另行处置。
第三十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平台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节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一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交易平台指定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交易各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交易平台结算交易价款的,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满足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属于非国有资产的,应当向交易平台提出交易价款场外结算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知识产权指定结算账户。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按照交易平台与权利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信息公告、交易合同等文件约定划转,其他未成交的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根据信息公告规定无息全额返还。
第三十三条 交易各方应当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及事先约定的交纳方式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的交纳是基于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的完结,不因签订成交文件后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而豁免。交易平台与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六节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交易各方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平台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交易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知识产权交易凭证。
知识产权交易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平台在交易各方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出具知识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标的名称、项目编号、权利人名称、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名称、挂牌价格、成交价格、成交日期、交易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交易凭证仅作为交易各方进场交易的证明。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各方凭知识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参与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方应对在交易过程中获取或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交易秘密、个人信息等,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权利人在交易标的办理完结变更或备案登记前,负有保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交易发生争议时,交易相关方可以向交易平台申请调解,由交易平台参照其相关规定组织调解活动,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的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权利人超越权限擅自交易资产的;
(五)权利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方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权利人、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各方私下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客户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交易平台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性审核,交易各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材料由交易平台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涉及跨境知识产权交易的,应按照《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国家商务部、国家科学技术部履行批准、备案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广西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第四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21日印发实施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