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小额资产自主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2025-02-27 16:14:04
浏览:146次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小额资产自主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资产自主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建设运营的为小额资产自主交易活动提供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全流程电子化自主交易等透明化、规范化、市场化服务的第三方综合性电子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资产”,是指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拟通过平台对外公开转让其所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生产设备、废旧物资、交通运输工具(车辆、小型船舶等)、房产(住宅、商铺、厂房、写字楼等)、债权等资产,其中单项或整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底价不高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条 从事交易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平台服务内容

第五条 平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参与交易活动的各主体提供小额资产自主交易和管理服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交易活动的正常运行,并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活动环境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小额资产自主交易服务包括平台通过系统为资产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等交易双方提供全流程线上自行发布或查阅小额资产转让项目挂牌和成交等交易信息,接受或提交报名、组织或参加竞价活动和成交签约、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等自主交易服务,以及包装宣传推广、询价咨询、政策咨询等配套增值服务。

小额资产自主管理服务包括平台通过系统为资产转让方提供资产信息登记、资产交易数据统计与分析等资产管理服务。

第六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等交易主体与平台在线签署《入驻协议》、提交主体资格文件并完成注册后,可在平台开展或参与自主交易活动

第七条 进入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各主体应按照平台操作系统所提示的收费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用。

第三章 服务流程与管理

第一节 资产登记管理

第八条 转让方在平台开展挂牌交易活动前应当先根据资产权属情况申请自主交易(即资产权属为转让方的挂牌交易)或代理交易(即资产权属不归属转让方,资产权属方授权转让方代理挂牌交易),经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资产登记,按照系统要求录入项目资产信息,完成资产卡片信息建立。

第九条 转让方对资产负有保管义务,并保证资产从挂牌起始日到交割期间不发生实质性改变。

信息公告发布

第十条 转让方转让资产应确保对资产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在平台交易。转让国有资产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转让审批、资产评估及其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转让方通过平台自主发布项目信息公告,应根据平台系统要求规范填写信息、上传资料。转让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所发布的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对资产的现状、范围、瑕疵等进行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转让方应对所发布的公告内容及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合法有效性负责,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交易标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转让底价、交易条件;

(三)交易保证金设置、交纳及处置方式

(四)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五)资产交割(含资产过户、交接等)方式与期限;

(六)公告期限、竞价方式;

(七)是否涉及优先购买权等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十)欺诈、虚假、不准确或存在误导性;

(十一)存在可能破坏、篡改、删除等影响平台正常运行或未经授权秘密获取平台用户的数据、个人资料的病毒、木马、爬虫等恶意软件、程序代码;

(十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依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不适合在平台上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外披露,广泛征集意向方。信息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内部管理规定对信息公告期有要求的,同时应遵守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如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 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按照录入系统时的选项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信息公告期及其延长期限自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如不允许或不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平台系统将通知转让方。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调整转让底价或变更条件后重新发布,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发布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取消所发布的公告,也不得擅自变更公告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取消的,转让方应自行与意向受让方沟通并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取消的,转让方应自行与意向受让方沟通并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如属于国有资产的,首次转让信息公告时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国有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非国有资产转让如对意向受让方设置有受让资格条件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二十条 转让方设置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转让底价的10%且不高于30%。

三节 竞买登记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按照项目信息公告的要求完成报名手续,须对所提交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应有真实的购买意向,并信息公告期满前根据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买;交易保证金不允许由第三方代付,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受让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前对标的进行实地勘查,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及认可转让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在自主交易前还应对标的物过户、办证所涉及的税、费等事先了解,未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价的,其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要求查勘转让标的、查阅标的可供公开资料的,转让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优先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行权应当在转让方履行通知义务后通过平台系统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参加竞价活动并通过系统报价行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转让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是否需要对意向受让方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经转让方资格审核通过的方可继续参与竞买。

第二十七条 转让方应对意向受让方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节 组织交易签约

二十八 信息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按照资产转让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组织实施网络竞价。

第二十九条 至少有一个意向受让方参与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的交易即视为有效。

第三十条 转让方与竞价成交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称为受让方)应按项目公告约定的时间签订《交易合同》。

三十一条 《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并上传系统后,系统将自动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内容,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节 交易资金结算

三十二条 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保证金和成交价款统一结算通道。通过平台结算的成交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以货币结算。

第三十三条 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应按照平台系统要求缴纳平台交易服务费。各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原则上不因项目成交后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而调整或豁免。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应在信息公告和《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成交价款支付到平台的结算账户。转、受让方双方将《交易合同》上传系统且交易服务费、成交价款足额到账后,双方在平台系统确认交易完成、同意结转价款后,系统将成交价款扣除转让方应付平台交易服务费后的款项划转给转让方(如转让方选择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的,系统足额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将全部成交价款划转转让方账户)。

第三十五条 除信息公告另有约定外,原则上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系统自动全额无息原路径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应在按时足额缴纳成交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足额到账后5个工作日后,转让方未提出异议的,系统将自动全额无息原路径退还(逾期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的,平台有权优先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剩余交易保证金退还受让方)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信息公告另有约定外,意向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其交易保证金: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2)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

(3)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故意拖延(超过信息公告约定期限)不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4)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平台交易服务费;

(5)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6)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7)法律法规或信息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方因上述原因决定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时,转让方在系统确认扣罚后,由平台收到转让方划款指令之日起5日内划转给转让方(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支付其平台服务费后划转转让方;逾期仍未支付的,平台优先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剩余部分划转转让方)。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项目已成交的有权取消受让方成交资格并将该资产另行挂牌交易。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节 异议处理

三十七 转让方和受让方等任一方对交易活动合法合规性有疑问的或认为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可通过平台系统线上向平台提出异议,或线下直接向交易相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可向平台提出异议:

1.转让方故意拖延(超过信息公告约定期限)不签署交易合同;

2.转让方或受让方未按信息公告、交易合同规定与对方进行资产交割;

3.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之后,受让方发现标的存在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风险、瑕疵或与实地踏勘不符等情形。

三十八 异议方提出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提出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三)事实依据;

(四)必要的法律依据。

异议方为自然人的,书面异议文件应当由本人签字;异议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书面异议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项目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十九 通过平台提出异议的,平台将在收到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异议文件转呈被异议方。被异议方应当在收到异议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答复,并通过平台或直接书面反馈异议方。

四十 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交易中止、终结与恢复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或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资产交易过程中如资产发生严重毁损、灭失等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应当中止或终结交易,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的,平台有权中止或终结。

第四十二条 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转让方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的,由此产生的纠纷由转让方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中止期间,平台暂停一切资金结转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定)结果出具后,当事人可根据争议处理结果恢复或终结交易并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章 平台监督管理

四十五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等交易主体在平台开展或参与自主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吵闹、起哄、斗殴等行为,扰乱交易活动场所秩序;

(二)以任何形式操纵交易活动、谋取中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作弊、欺诈、强迫、诋毁、排挤、串通等有违公平的手段;

(三)盗用他人账户密码、网络攻击平台系统等违规行为;以其他技术手段、方式干扰平台正常运行或干扰其他用户使用平台系统;

(四)在平台发布虚假、违规信息或发布超出其交易权限的交易信息;

(五)成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与注册账户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资格条件,致使其未通过资格审查无法签约;竞价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异议、投诉、诉讼,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七)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或各种自媒体等互联网渠道,发布对所参与项目的异议、猜疑或不实报道等行为;

(八)向交易相关方或平台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九)经平台认定的其他不当行为。

四十六 交易主体出现以下相关情形的,平台有权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违反法律法规转让违禁资产或发布违禁违规信息的,交易标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或属于国家禁止交易的类型的,或存在恶意分拆资产、化整为零、故意降低转让底价以规避进场交易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禁止性交易行为的,平台有权立即对相关信息公告内容采取不予发布、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措施,且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情形,或平台其他制度、入驻协议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的,平台有权按照平台相关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警告、不良行为公示或清退等惩戒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的,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十 平台仅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自主交易相关服务,并非交易行为参与方,不直接参与交易行为,不对信息、资料、交易行为作实质性审查,对各交易主体在平台发布信息、上传资料和交易行为的完整准确性、真实有效性和合法合规问题、疏忽大意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责任,具体包括

(一)依法合规性问题

1.转让方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信息发布、接受报名和审核、组织竞价活动和交易签约、办理资金结算等自主挂牌交易活动。

2.意向受让方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依法合规参与小额资产自主交易活动,采用作弊、欺诈、强迫、诋毁、排挤、串通等有违公平的手段操纵交易活动。

(二)疏忽大意等自身问题

1.各交易主体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2.各交易主体未及时关注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3.各交易主体注册登记的联络方式未能有效畅通

4.各交易主体自身原因致使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

5.交易保证金缴纳不及时。

6.各交易主体自身终端设备或网络异常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平台系统时间不符的

第四十八条 平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基础保障义务,但对于下述原因导致的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平台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非法网络入侵等公共服务因素或第三人因素等非阳光采购平台自身原因导致平台服务不能正常提供;

(三)平台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主体在开展或参与自主交易活动过程中如发现平台工作人员存在尽职履职不到位等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可向平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平台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与相关交易主体串通舞弊的,平台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五十条 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