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合作方遴选业务 综合评审操作细则
2024-11-05 15:34:24
浏览:96次
来源:本站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合作方遴选等业务中进行的综合评审活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细则。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采综合评审方式实施的公开遴选合作方、承租人、投资人、供应商等(以下简称“成交人”)的,适用本则。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作为综合评审活动的组织者,为综合评审活动提供相关组织、策划服务,对活动程序进行指导和协调,维护活动的正常秩序

本细则所称综合评审,是指由遴选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合作方遴选业务规则》及具体项目遴选文件的规定,按照遴选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客观综合评,择优确定项目合作方的活动

开展组织综合评审活动遵循合法合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编制遴选文件及发布交易公告

第五条 委托人选择采用综合评审方式遴选成交人的,应当在交易公告发布前明确成交人基本资格条件,并于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六条 委托人对于已公布的交易公告内容及已发出(售)的《遴选文件》一般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委托人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响应文件预留合理时间,递交响应文件及交纳保证金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交易公告期满前征集到的意向合作方、承租人、投资人、供应商等(以下简称“意向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报名申请

第七条 委托人最迟应于交易公告期满前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项目《遴选文件》。

《遴选文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交易项目简介、项目合作方案;

(二)遴选文件须知: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内容及格式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撤回及拆封的有关要求响应文件无效的有关规定;开展综合评审活动的时间、地点综合标准和方法评审权重分值体系);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合同(合作协议)主要条款等有关文件批复或相关资料确定成交人的方法及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相关内容;

(三)拟签订协议的格式及主要内容;

(四)报价单;

(五)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

(六)委托人要求响应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委托人提交的《遴选文件》不得违背交易公告的内容。

第十条 权重分值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指标分值构成。委托人应当合理设定权重指标及各指标的分值。

权重指标可以包括意向价格、支付方式、资质、资信、市场地位、行业资源、相关承诺及保证措施等。权重指标一般应当采用定量指标,确需采用定性指标的,该定性指标应当明确、客观、易判断、具有可操作性。

委托人关于价格因素指标的分值一般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应当对委托人提交的《遴选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各合格意向人发出、售卖《遴选文件》。

第十二条 合格意向人可以按照《遴选文件》的规定,要求委托人对《遴选文件》有关事宜进行澄清和说明。该澄清和说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书面形式转递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主动或者应合格意向人的要求对已发出(售)的《遴选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确有必要时,可以对已发出(售)的《遴选文件》进行修改。澄清、说明和修改的内容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审核后,书面告知合格意向人。

澄清、说明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响应文件预留合理时间,递交响应文件及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委托人对《遴选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改作为《遴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遴选文件》不一致的,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遴选文件》应当为合格意向人编制、提交响应文件预留必要的时间,自向合格意向人发出(售)《遴选文件》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日。

第三章 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四条 合格意向人应当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及数量等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五条 合格意向人应当对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合格意向人可以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按照《遴选文件》的要求送达。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未送达的,以原响应文件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委托人、合格意向人不得就响应文件内容私下串通。

实施综合评审

第一节 组建评审小组

第十八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会同委托人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当由评审专家和委托人代表合计3名或3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一般情况下,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小组成员中的委托人代表应当由委托人书面委托确定。由委托人委托评审专家担任代表的,此类评审专家只能以委托人代表身份参加评审活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一般应当按专业对口的原则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专家库中产生,在至少一名监督人在场情况下,从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选产生。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经遴选项目批准单位同意,委托人可以推荐评审专家,经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确定为评审小组评审专家。

评审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评审小组成员确定,负责协调评审活动的开展及形成评审结果文件等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成员与合格意向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小组。已经进入的,该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主动回避并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该名人员之前产生的方法另行增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无法安排另行增补的,评审应当改期进行。

与合格意向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合格意向人的近亲属、与合格意向人有关联、隶属关系的人员或者成交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人员。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成员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有回避事由或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审小组成员作出的结论(打分)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审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确定后,不能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确定和委托,并应当由相关人员书面说明变更理由。

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遴选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小组成员评审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人参加评审

(二)审查合格意向人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打分

(三)要求意向人澄清或者说明其响应文件;

(四)编写评审报告;

(五)向委托人、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告知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合格意向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评审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委托人、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答复合格意向人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节 开展评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全程参与评审活动,给予评审对象平等的评审机会。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对遴选评审活动现场全程监督并进行视频录像、音频录音。

第二十四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交易公告和《遴选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委托人、评审小组及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合格意向人开展评审活动评审活动具体程序如下

(一)评审会签到环节

1.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检查核对遴选委托代表监督人员(如有)授权委托书及身份信息

2.确认合格意向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请到场的合格意向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填写《遴选响应文件递交登记表》

3.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宣布在提交遴选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遴选响应文件数量及按规定纳保证金的合格意向人名称;

4.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组织,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出3家合格意向人代表(若合格意向人小于3家的,则邀请全体合格意向人)当场检查并确认遴选响应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并请遴选委托人代表、监督人员复核,填写并签署《遴选文件密封性检查结果表》;

5.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组织,请所有合格意向人移步至休息区或离开评审活动区域;

(二)评审环节

1.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遴选文件规定的遴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如遇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统一将遴选响应文件转送评审小组所在的评审区域内;

2.评审小组人员到齐后,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宣布评审纪律参与评审人员名单检查、核对遴选委托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身份信息;检查、核对评审专家名单并查验评审专家身份信息,组织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署个人资格声明、评审纪律书;

3.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在评标室内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遴选文件密封要求的响应文件;

4.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宣读合格意向人名称、报价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5.评审小组整理评审工作底稿,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最终由遴选委托代表、评审成员以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存档。

第二十五条 评审活动一般分为审查、评审两个阶段。

(一)审查阶段。评审小组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凡符合遴选文件规定的合格意向人资格要求的条件的合格意向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二)评审阶段。评审小组应当根据遴选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人的标准、实质性响应遴选文件的要求等对遴选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二十六 评审小组成员对遴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遴选响应文件内容持不同意见的,以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过半数意见为准。

发生下列情形时,递交的遴选响应文件无效:

(一)遴选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密封装订的,或未按遴选文件规定加盖公章或印章(签字)的;

(二)遴选响应文件未按遴选文件规定提交材料材料不齐全的,或提供不真实数据、虚假材料或作出不诚实陈述的;

(三)遴选响应文件没有对遴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的;

(四)意向合作方未按规定足额交纳保证金的,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遴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五)同一意向合作方提交两个以上遴选响应文件或报价的(遴选文件要求的除外);

(六)投标报价不在遴选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

(七)出现本细则及遴选文件中约定的遴选响应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 评审对象数量满足综合评审启动条件的,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遴选文件》所规定的程序、标准及方式等进行评审;评审对象数量不能满足《遴选文件》中相关综合评审启动条件的,评审活动终止,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交易公告或者《遴选文件》的相关规定组织后续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评审对象可以根据《遴选文件》的约定或者评审小组的要求,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评审小组要求评审对象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遴选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评审对象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评审对象为自然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应当由本人签字按手印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评审对象应当按照评审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的响应文件提交至评审小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的响应文件或未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其最初提交的响应文件视为最终响应文件。如《遴选文件》要求评审对象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二次报价的,评审对象应作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评审对象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密封递交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应当在最终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根据《遴选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对评审对象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根据遴选文件规定的权重分值体系(评分办法)对有效的遴选响应文件进行评定形成综合评审分值。每位评审小组成员在提交其独立出具的评分表后不得重新打分。

第三节 编制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 评审小组组长负责对综合评议分值进行汇总,并组织编写、定稿评审报告最终按照评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数量根据遴选文件要求确定),也可以根据遴选委托授权情况直接确定成交人。无特殊情况下,评审小组应在评审会议当场定稿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加评审的评审对象名单及评分情况;

(二)评审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及变更评审文件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三)对评审对象遴选响应文件的审核情况及评审的情况;

(四)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或者获得遴选委托授权直接确定的成交人。

全体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签字确认。评审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成交人候选人或成交人名单。

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评审小组成员评审报告签字但没有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又没有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不影响评审报告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评审对象,不得收受评审对象给予的财物或者利益,不得向委托人征询确定成交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合格意向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合格意向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合格意向人有利害关系而不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确定成交结果

第三十二条 评审小组确定评审报告后提交至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送遴选委托确认。

遴选委托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一般在20日内确定最终成交人,并将《遴选结果确认书》反馈至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遴选委托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特殊情形,委托人确定成交人需报相关部门(上级单位)批准的,由委托人根据其内部管理制度逐级进行报批。成交人未获得批准的,委托人可以根据《遴选文件》及评审结果文件重新确定成交人。

第三十三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遴选委托的《遴选结果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人,向成交人发出《遴选结果通知书》(应载明成交价格、合作协议签署期限等)

成交人收到《遴选结果通知书》后,应及时足额纳交易服务费用,并按照《遴选结果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遴选委托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确定成交人过程中,发现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成交资格:

(一)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合作协议的;

(三)成交人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四)其他不应确定成交资格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确定评分排名后一位的合格意向人为成交人,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人的,可重新组织评审活动。

第三十五条 评审活动结束,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将《遴选文件》、评审结果文件及各合格意向人提交的响应文件等材料存档备查。全部遴选响应文件正本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存档,若遴选委托要求留存正本的,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存档副本,正本交由遴选委托留存。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信息之外,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委托人、意向人、评审小组成员以及相关各方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在综合评审活动相关记录上签字,仅表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对当次综合评审活动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认可。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