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合作方遴选等业务中进行的竞争性谈判活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公开遴选合作方、承租人、投资人、供应商等(以下简称“成交人”)的,适用本细则。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作为竞争性谈判活动的组织者,为竞争性谈判活动提供相关组织、策划等服务,对活动程序进行指导和协调,维护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竞争性谈判,是指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组织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与合格意向方就交易项目价格等事宜进行一轮次或者多轮次谈判,根据谈判结果择优选定成交人的遴选方式。
第二章 编制遴选文件及发布交易公告
第五条 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合作方遴选业务规则》等规则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签订委托合同的委托方(以下统称“委托方”)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遴选成交人的,应当在交易公告发布前明确竞争性谈判启动条件,并在交易公告中一并披露。
第六条 委托方对于已公布的竞争性谈判启动条件一般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委托方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交易公告期满前征集到的意向合作方、承租人、投资人、供应商等(以下简称“意向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报名申请。
第七条 委托方最迟应于交易公告期满前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项目《遴选文件》。
第八条 《遴选文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交易项目简介;
(二)竞争性谈判须知: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内容及格式;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撤回及拆封的有关要求;响应文件无效的有关规定;竞争性谈判的时间、地点;竞争性谈判的评审、谈判标准和方案及评审、谈判权重分值体系;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合同(合作协议)主要条款等有关文件(批复)、资料;确定成交人的方法以及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等相关内容;
(三)拟签订协议的格式及主要内容;
(四)报价单;
(五)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
(六)委托方要求响应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委托方提交的《遴选文件》不得违背交易公告的内容。
第十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应当对委托方提交的《遴选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各合格意向人发出、售卖《遴选文件》。
第十一条 合格意向人可以按照《遴选文件》的规定,要求委托方对《遴选文件》有关事宜进行澄清和说明。该澄清和说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书面形式转递委托方。
委托方可以主动或应合格意向人的要求对已发出(售)的《遴选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确有必要时,可以对已发出(售)的《遴选文件》进行修改。澄清、说明和修改的内容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审核后,书面告知合格意向人。
澄清、说明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响应文件预留合理时间,递交响应文件及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委托方对《遴选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改作为《遴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遴选文件》不一致的,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遴选文件》应当为合格意向人编制、提交响应文件预留必要的时间,自向合格意向人发出《遴选文件》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日。
第三章 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三条 合格意向人应当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及数量等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遴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四条 合格意向人应当对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合格意向人可以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按照《遴选文件》的要求送达。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未送达的,以原响应文件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委托方、合格意向人不得就响应文件内容私下串通。
第四章 实施竞争性谈判
第十七条 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会同委托方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应当由评审专家和委托方代表合计3名或3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一般情况下,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小组成员中的委托方代表应当由委托方书面委托确定。由委托方委托评审专家担任代表的,此类评审专家只能以委托方代表身份参加评审活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一般应当按专业对口的原则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专家库中产生,在至少一名监督人在场情况下,从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选产生。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经遴选项目批准单位同意,委托方可以推荐评审专家,经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确定为谈判小组专家。
谈判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谈判小组成员确定,负责协调谈判活动的开展及形成谈判结果文件等工作。
第十八条 谈判小组成员与合格意向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谈判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回避并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该名人员之前产生的方法另行增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无法安排另行增补的,谈判应当改期进行。
与合格意向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合格意向人的近亲属、与合格意向人有关联、隶属关系的人员或者成交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人员。
第十九条 谈判小组成员不能按时参加评审和谈判、有回避事由或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和谈判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谈判小组成员作出的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谈判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和谈判。
谈判小组成员确定后,不能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确定和委托,并应当由相关人员书面说明变更理由。
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遴选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谈判小组成员在谈判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人参加谈判;
(二)审查合格意向人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三)要求意向人澄清或者说明其响应文件;
(四)编写谈判报告;
(五)向委托方、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告知在评审、谈判过程中发现的合格意向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谈判,对个人的评审、谈判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谈判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委托方、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答复合格意向人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交易公告和《遴选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委托方、谈判小组及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合格意向人开展谈判活动。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宣布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响应文件数量及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合格意向人名称;
(二)宣布活动纪律、谈判小组人员名单;
(三)确认合格意向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四)检查并确认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密封要求,密封性是否完好;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谈判文件密封要求的响应文件;
(六)宣读合格意向人名称、投标报价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七)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和谈判报告。谈判报告由委托方代表、谈判小组成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存档。
第二十三条 谈判小组对合格意向人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将完全响应《遴选文件》、通过资格性审核的合格意向人确定为谈判对象。
谈判对象数量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启动条件的,竞争性谈判活动终止,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交易公告和《遴选文件》的相关规定组织后续交易活动。
谈判对象数量满足竞争性谈判启动条件的,谈判小组应当按照交易公告和《遴选文件》所规定的程序、标准与谈判对象进行谈判。
第二十四条 评审后由谈判小组组长主持,归纳各谈判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形成谈判要点。谈判小组依据谈判要点,与单一谈判对象分别进行谈判,给予所有谈判对象平等的谈判机会。
当谈判小组一致确定意向人的响应文件符合《遴选文件》要求,无需再谈判的,谈判小组按《遴选文件》设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一轮谈判后《遴选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或仍需谈判的,谈判小组对《遴选文件》进行变动或提出谈判意见后进行第二轮谈判。
第二十五条 第一轮谈判结束后,各谈判对象退场等候,由谈判小组组长主持,根据《遴选文件》和第一轮谈判整体情况,可以对《遴选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统一变动。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委托方代表确认。
对《遴选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遴选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谈判对象,并要求谈判对象作出书面响应。
谈判对象应当按照《遴选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密封递交。由授权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谈判。
第二十六条 谈判小组就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谈判小组提出的谈判意见与单一谈判对象分别进行谈判。
当谈判小组一致确定谈判对象的响应文件符合《遴选文件》要求,无需再谈判的,谈判小组按《遴选文件》设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二轮谈判后《遴选文件》仍有实质性变动或仍需谈判的,谈判小组对《遴选文件》变动或提出谈判意见后进行第三轮谈判。以此类推。
第二十七条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谈判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谈判对象作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密封递交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遴选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谈判对象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最后报价相同时,由谈判小组根据谈判对象响应文件中技术、服务、合同条款情况集体讨论确定排序,并编写评审报告。最后报价是谈判对象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对竞争性谈判活动现场全程监督并进行视频录像、音频录音。
第二十九条 谈判小组应当在最终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根据最终谈判结果对竞争性谈判过程进行汇总,并组织编写、定稿谈判报告。
全体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谈判报告中签字确认。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成交人名单。
对谈判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如谈判小组成员在谈判报告中签字但没有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又没有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不影响谈判报告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谈判对象,不得收受谈判对象给予的财物或者利益,不得向委托方征询确定成交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合格意向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意向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谈判、评审情况以及在谈判、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合格意向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谈判、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在谈判、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第五章 确定成交结果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确定谈判报告后提交至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谈判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送遴选委托方确认。
委托方应在收到谈判报告等谈判结果文件之日起20日内确定成交人,并将《遴选结果确认书》反馈至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遴选委托方对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特殊情形,确定成交人需报相关部门(上级单位)批准的,由委托方根据内部管理制度逐级进行报批。成交人未获得批准的,委托方可以根据《遴选文件》及评审结果文件重新确定成交人。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遴选委托方的《遴选结果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人,向成交人发出《遴选结果通知书》(应载明成交价格、合作协议签署期限等)。
第三十二条 委托方确定成交人过程中,发现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成交资格:
(一)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合作协议的;
(三)成交人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四)其他不应确定成交资格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可确定评分排名后一位的合格意向人为成交人,依此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人的,可重新组织谈判活动。
第三十三条 谈判活动结束,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将《遴选文件》、谈判结果文件及各合格意向人提交的响应文件等材料存档备查。全部响应文件正本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存档,若遴选委托方要求留存正本的,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存档副本,正本交由遴选委托方留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信息之外,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委托方、意向人、谈判小组成员以及相关各方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在竞争性谈判活动相关记录上签字,仅表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对当次竞争性谈判活动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认可。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