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客户交易资金结算交收 管理办法(试行)
2024-11-05 15:24:53
浏览:80次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交易资金结算行为,保障交易各方交易资金安全、规范结算工作流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业务交易资金结算活动。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等。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方按项目交易公告中交易保证金设定的条件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方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成交人依据项目交易公告、交易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向项目委托方支付转让出租、许可标的等交易对价的货币资金。

交易服务费是交易相关主体因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交易、咨询策划、财务顾问、破产清算、托管等相关服务,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纳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结算,是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项目交易公告等约定的规则,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结算银行进行交易资金划拨转账,实现交易资金收付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收,是指项目成交,在满足交易合同、项目交易公告等约定的条件后,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的期限、地点完成交易价款的支付及交易标的物的移交(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五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结算账户,负责客户交易资金的结算及管理。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及结算币种,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确需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结算的外币币种结算,并由交易双方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交易双方原则上应当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的,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国资监管规定,并按照监管要求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应文件及结算凭证。

非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资金结算,则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八条 国有产权及国有资产转让的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国有产权因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约定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其他类型业务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未有强制性规定,且项目委托方另有要求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交易合同》、项目交易公告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十条 成交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未成交的意向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项目交易公告及交易规则关于保证金处置的约定返还。

第十一条 交易价款按下列流程进行结算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成交人应当在《交易合同》、项目交易公告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客户资金结算账户。

(二)交易双方按照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包括办理工商变更、交付债权债务原始资料、移交标的等,并按照委托合同或项目交易公告约定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结算交易价款所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三)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结算书面材料后,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应在项目交易公告或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交易价款划转交收。

第十二条 交易出现纠纷时,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或依据交易当事人申请暂停交易资金的结转。纠纷未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自收到交易相关方协商的书面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转交易资金;纠纷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自收到生效裁决或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生效裁决或判决书关于交易资金结转的相关要求结转交易资金。

因暂停结转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申请方、裁决或判决书确定的相关过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结算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未约定的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成交,交易双方须按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及事先约定的交纳方式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交纳条件是基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的完结,不因签订成交文件后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而豁免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与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批复文件、交易所业务交易规则等对交易资金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办法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