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易争议纠纷调解 操作细则
2024-11-05 15:20:36
浏览:50次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各类交易中的争议调解行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则所称交易争议是指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违反交易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

本细则所称“申请人”是指因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关主体。

本细则所称“被申请人”是指争议指向的相对方。

第三条 申请人认为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争议调解事项影响项目交易进程的,应当中止或终结交易项目。

第五条 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部湾产权交易相关交易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施。

交易争议的调解不公开进行。争议当事人协议公开的,经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同意后,可以公开进行,但按相关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七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对交易争议调解实行一调终局制度。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调解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不予受理。

第八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作为交易争议的调解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细则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争议事项。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交易争议调解申请:

(一)交易标的、交易程序、信息披露内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

(二)交易相对方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

(四)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交易争议纠纷调解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争议纠纷调解申请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支持其请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未能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争议调解申请。

第十一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自收到交易争议纠纷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受理争议调解申请且资料齐备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争议纠纷相对方或与本次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调解时间及调解地点。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召开,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决定是否延期召开。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视为撤回调解申请。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视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调解不成。

十四 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与本次调解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平调处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第十五条 如争议各方均接受调解的,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组织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完成调解程序。因争议各方未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或不愿意接受调解的,调解终止。争议各方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各方如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署《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不得与交易公告内容及原交易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矛盾或不一致处。协议内容包括:

(一)争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项;

(三)调解方案。

第十 在交易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请求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

第十八条 因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争议纠纷调解协议,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收到争议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至争议纠纷调解结束前,交易保证金及交易价款暂不划转。若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组织的调解或自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依据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完成资金划转。若双方通过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本所依据交易规则、双方签署的有效文件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资金划转。

第二十条 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争议纠纷调解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