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易参与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充分保障参与人信息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参与人,是指具备相关资格要求,并遵循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参与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人信息,是指参与人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或形成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遵循依法收集、合理使用、安全保障的基本原则,做好参与人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应当对涉及参与人信息处理的各类业务系统,做到参与人的信息访问、处理或删除等操作使用留痕、有迹可查。
第六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及工作开展要求,按照范围最小化原则配置涉及参与人信息的各类系统使用账户权限,对于参与人信息的访问权限不得超过其本身工作范围。
第七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规范涉及参与人信息的岗位员工管理,并开展参与人信息保密教育工作,保障信息保密工作落实到位。
第八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或协议约定披露和使用参与人信息。
第九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员工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获取和使用参与人信息。
第十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参与人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业务无关的活动或作为商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员工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参与人信息进行移交,严禁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复印及带走。
第十二条 对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内部工作人员查阅、借阅及复印业务档案应当严格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查阅权限和审批流程执行。对于外部人员查阅、借阅及复印业务档案的,除查阅人为交易双方或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纪检监察、国资监管等有权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得查阅、借阅及复印。
第十三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员工应当廉洁自律,负有保守参与人信息的义务。一旦发现信息泄露的,应当及时查清泄露渠道和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员工在工作中违反本规定,过失泄露参与人信息的,应视情节轻重,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严肃追责。故意泄露参与人信息,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及相关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归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