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
2024-11-05 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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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内开展的增资业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增资扩股,是指增资企业在履行相关决策批准程序后,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征集并择优选定投资方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增资企业,指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实施增资的企业法人。增资企业是增资信息公告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意向)投资是指接受并符合增资信息公告的投资条件和要求,自愿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参与增资活动的投资主体。意向投资应当根据增资企业公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增资活动,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增资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增资程序

企业增资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受理增资申请

(二)发布增资信息

(三)登记投资意向

(四)择优选定投资方

(五)组织签约和资金结算

(六)出具交易凭证。

第一节 受理增资申请

增资企业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增资扩股的,应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签订增资委托合同

增资企业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实施增资,应当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公告增资企业在申请发布增资信息公告前,可申请发布增资信息预披露公告,广泛征集意向投资增资企业认为正式公告条件成就,可直接申请发布增资正式信息公告。

增资企业申请增资信息披露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增资信息预公告》或《增资信息公告

(二)增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公司章程;

增资案;

企业增资行为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企业增资行为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增资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

)增资扩股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涉及职工安置的,还需提交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对重大诉讼、仲裁、债权债务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如有)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申请增资信息预披露的应当提供但不限于(一)《增资信息预公告》、(二)、(四)、(六)款材料。

第十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增资企业的增信息披露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信息公告内容的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布增资信息。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提出修改建议,或者要求增资企业补充提供材料或书面说明并在增资信息发布时一并披露

第十二条 根据增资企业与意向投资方需求,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提供投融资咨询、方案设计、财务顾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项目推介、尽职调查、商务谈判、金融服务等增值服务。

二节 发布增资信息

第十 企业增资可采用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十四 增资信息正式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增资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的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增资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一)、(二)、(四)、(五)款内容。

第十 增资信息公告一经发布增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披露内容变更增资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或批准程序,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 增资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可以按照增资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增资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增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信息发布期限一般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十七 增资信息发布期间,增资企业股权结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增资活动可能产生影响时,增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根据增资企业的申请补充发布信息、中止或者终结信息发布。增资企业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补充发布增资信息公告的,信息发布期限连续计算,但补充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中止增资信息公告的,待相关影响消除后,可以恢复信息发布。恢复后继续发布信息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公告期不少于40个工作日。终结信息发布的,本次增资活动结束。

十九 增资信息正式公告期满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信息公告自然终止。增资企业可变更增资条件,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再次发布信息公告。

三节 登记投资意向

第二十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增资信息发布期间,意向投资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登记投资意向。

第二十 意向投资方拟参与增资的,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间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

(一)《投资申请与承诺书》;

(二)意向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信息公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 意向投资在办理报名登记后根据信息公告要求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撤回投资申请

第二十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协助增资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在意向投资登记投资意向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投资登记情况及资格审核意见增资企业反馈。

第二十 在增资信息披露及正式披露期间,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可以在办理投资意向登记和公告要求的相关手续后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查阅增资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 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可对增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增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意向投资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予以配合。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方应当予以配合增资企业与意向投资方可以就尽职调查、签订保密协议等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十 增资企业应当在收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反馈的意向投资方登记情况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披露的投资方资格条件确认投资资格,以书面形式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反馈。未经信息公告的投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投资资格的依据。对意向投资资格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十七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收到增资企业的投资资格确认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各意向投资。意向投资增资企业的资格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征询增资行为批准单位意见。意向投资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对增资企业的资格确认结果无异议。

四节 择优定投资

二十八 增资信息公告期满,各类投资方仅征集到一家符合要求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可以直接选定为投资方。增资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增资公告中设定的遴选方式选定投资方。

二十九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负责协助增企业按照公告要求择优选择投资增资信息公告期满,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单独采用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按照增资公告约定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竞争性谈判操作细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综合评议操作细则》执行)或上述几种方式的组合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网络竞价是指意向投资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以最高有效报价确定最终投资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组建由增资企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经谈判小组分别与意向投资进行谈判,并在谈判结果和意向投资报价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最终投资的方式。

综合评议是指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增资企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综合评议小组,对意向投资的竞投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最终投资的方式。

三十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遴选结果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增资企业

三十 增资企业在收到遴选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确认遴选结果并书面反馈至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三十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增资企业确认遴选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参与增资活动的意向投资方发出增资结果通知书。

组织签约和资金结算

三十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确定投资方后组织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在增资信息公告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与《增资协议

第三十 投资方应当根据增资信息公告的规定和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增资款项如约定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结算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十五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与增资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办理增资价款的结算。

第三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的退还及处置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以及增资公告的相关约定执行。

三十七 增资成功增资企业与投资方双方按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及事先约定的方式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交纳是基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增资服务的完结,不因增资企业与投资方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而豁免。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与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出具交易凭证

三十八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且增资企业和投资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通过网站公告增资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十九 增资项目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的,在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再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章 附则

四十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增资企业、(意向)投资方、专业服务机构、评(谈判)小组成员等增资参与主体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参与增资而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对自身原因导致的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十一 增资企业、(意向)投资方因未履行信息披露或诚信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增资过程中,涉及增资中止、终结、恢复等情形,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中止、终结、恢复交易操作细则》执行。

增资企业与意向投资方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增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争议纠纷调解机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十四 企业增资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增资的;

增资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意向投资方在参与增资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增资企业、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五)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完成增资的;

(六)法律法规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过错方因上述行为造成他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 法律法规及监管文件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增资扩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七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四十八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印发实施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