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实施的增资扩股行为(以下简称增资),促进各类资本通过交易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参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9〕130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规则所称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是指上述国有金融企业向社会征集新股东入股或由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用于增强企业经济实力的资本金。
本规则所称的国有金融企业增资业务,是指上述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投资方,实施增资扩股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方,是指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实施增资的国有金融企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方,是指接受并符合增资信息公告中的投资方资格条件和要求,自愿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参与增资活动的投资主体。
第五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为融资方提供项目推介、发布增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组织择优活动、出具增资凭证等服务。同时,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还可根据参与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需求,提供投融资咨询、方案设计、第三方机构遴选、项目推介、尽职调查、商务谈判、金融服务等增值服务。
第六条 参与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增资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增资委托
第七条 融资方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可按要求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增资信息正式披露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融资方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增资的,应当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委托合同》;
(二)《增资信息公告》;
(三)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章程性文件;
(五)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文件;
(六)近三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七)增资方案;
(八)对重大仲裁、诉讼、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
(九)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对融资方提交的增资申请材料、信息公告内容等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布增资信息。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融资方反馈意见。
第三章 增资信息公告
第九条 增资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40个工作日,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站首次披露增资信息的当日为起始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融资方的基本情况;
(二)融资方近三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三)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拟增资金额及用途;
(五)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六)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及遴选方式;
(七)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
(八)增资终止的条件;
(九)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 融资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可包括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涉及金融行业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融资方可在信息披露中提出交纳保证金的要求,并披露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的延长。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公告要求的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可按照信息披露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中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信息披露到期自行终结。
融资方变更增资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或批准程序,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的变更。增资信息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尚未收到正式投资意向登记前,确需变更内容的,应经增资行为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的中止。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增资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权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待相关影响确定或消除后,可恢复信息披露。恢复后的继续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公告期不少于4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的终结。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并经调查核实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权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投资意向登记
第十六条 增资信息披露期间,投资方经自行对照,符合增资信息公告所列的条件,并承诺接受和遵守增资信息公告和本规则规定的,可以在增资信息披露期间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登记投资意向。
第十七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在正式信息披露期间,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
(一)《意向投资申请及承诺书》;
(二)投资意向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章程等;
(三)拟参与增资的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
(四)符合增资信息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方应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保证金交纳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保证金到达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
第十九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报名申请材料,协助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信息公告中的要求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
第二十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投资方的情况及其资格初审意见书面告知融资方。
融资方应在收到资格初审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未经信息披露的意向投资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投资方资格的依据。
投资方为境外机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融资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收到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投资方。
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的资格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根据申请,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征询增资行为批准单位意见。意向投资方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对融资方的资格确认结果无异议。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二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协助融资方按照公告中设定的遴选方式选定投资方。
增资信息公告期满,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或上述几种方式的组合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融资方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
竞价是指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各意向投资方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网络竞价系统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以报价结果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组织实施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组建由融资方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经谈判小组分别与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并在谈判和意向投资方报价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竞争性谈判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综合评议是指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融资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综合评议小组,对意向投资方的竞投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综合评议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应当在遴选结果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函告融资方。融资方在收到遴选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选定投资方结果及相关决议文件提交至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融资方选定投资方结果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参与增资活动的意向投资方发出增资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投资方收到遴选结果通知书后,应按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与融资方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
第二十五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资信息公告,参考遴选结果等,对增资协议进行审核并留存一份存档备案。
第六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 增资项目涉及的保证金、增资款项和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融资方与投资方应当提前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结算方式,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资方应当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如约定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结算的,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二十八条 投资方应承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资金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的处理。交易成交,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信息公告中约定的方式处理。未成交的意向投资方方其交易保证金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原金额退回。交易期间,意向投资方有违反本规则、《意向投资申请及承诺书》的行为或私自与融资方签订《增资协议》或出现信息公告中列明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之行为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条 增资协议签订生效,且融资方和投资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增资项目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的,在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印章,手写、涂改无效。
第三十二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增资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经相关财政部门批准或集团(控股)公司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交易双方可直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进行记载并直接出具交易凭证。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增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增资相关主体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争议调解机制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增资相关主体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在企业增资过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照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等情形时,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中止或者终结本次增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作出中止或者终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相关方,并在网站发布中止或者终结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业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且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其他交易规则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交易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