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罚没资产转让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罚没资产是指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检察院、司法厅(局)、法院、海关海事、市场监管等单位委托处置的可辨认的罚没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资产。
第三条 从事罚没资产转让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转让委托
第四条 转让方委托转让罚没资产,应保障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内部规定履行决策、转让审批或核准(备案)等前置手续。
第五条 转让方应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签订委托合同,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标的物的材料清单。
第六条 转让罚没资产涉及的保管工作,由转让方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转让委托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章 信息公告
第七条 罚没资产转让信息公告(附件5)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站对外发布,公开征集受让方。
第八条 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信息公告发布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发布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应当经转让方同意后在原渠道重新进行公告,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十条 罚没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转让标的物资产评估结果。如当次挂牌公告期满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根据转让方授权文件或委托合同相关约定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挂牌。若转让方授权文件或委托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挂牌公告期满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要求,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挂牌,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再次挂牌的,除变动部分外,原已签署的有关合同等相关文件仍然有效。
第四章 竞买登记
第十一条 竞买人参与竞买应有真实的购买意向,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竞买申请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标的物当次转让底价的10%。
第十二条 竞买申请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与承诺书》(附件1);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竞买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竞买活动,并应提供竞买人身份证、法定代理人身份证以及可证明竞买人与法定代理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十三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代表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竞买人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后,可根据公告相关信息预约现场查勘标的物实物,对标的物的真伪、破损及新旧程度自行查看,对标的物办理过户登记、产权登记及其他类似法定程序所涉及的交易税、费等进行事先了解,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及认可转让标的物挂牌时的法律状态及事实状态。
第十五条 若竞买人需现场进行专业鉴定或触碰实物进行鉴别的,应另行预约查勘时间,并签订《防损防盗承诺书》(附件2)和另行交纳鉴定保证金,另行缴纳的鉴定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合计一般不低于标的物当次转让底价的100%。
第十六条 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后不参与竞价或竞价未成交的,转让方可以将标的物重新委托转让。
第十七条 除竞买人违反本交易规则或竞买人承诺,需要扣除保证金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竞价结束后或终结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鉴定保证金:
(一)竞买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参与竞价或竞价后未成为受让方的;
(二)未违反《防损防盗承诺书》有关条款;
(三)交易活动终结的。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罚没资产转让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通过网络电子竞价系统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组织方式包括网络竞价会、网络动态报价等。
第十九条 有一个(含本数)以上竞买人参与且报价不低于标的物当次转让底价的交易即视为有效。
第二十条 竞价成交,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附件3)。
受让方未按时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等成交确认文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根据转让方委托另行组织交易标的物。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交后,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交易标的物名称、标的物评估结果转让底价、成交价格,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竞价成交,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按照不超过成交价的5%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支付竞价交易服务费,或按照转让方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签署的具体委托合同约定执行。交易双方竞价交易服务费的交纳是基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的完结,不因双方是否签订成交文件或签订成交文件后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而豁免。
第二十三条 成交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货币进行结算。成交价款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支付竞价交易服务费和成交价款后,应根据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在约定时间、地点进行资产交接或办理证照变更过户手续,交接完成应签署《资产交接完毕确认书》(附件4)。
第二十五条 完成《资产交接完毕确认书》签订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将成交价款结转给转让方。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活动应当中止或终结:
(一)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或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二)资产发生毁损、灭失或与信息公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
(三)转让方自行提出决定中止、终结交易的。
上述信息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如实披露。
第二十七条 罚没资产转让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终结交易。
第二十八条 交易争议调解机制具体如下:
(一)本规则所称的交易争议,是指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资产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
(二)本规则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人认为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可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调解申请。
(四)争议调解事项影响交易项目继续推进的,可以中止或终结交易项目。
(五)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市场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施。
(六)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是交易争议的主要调解主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规则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争议事项。
(七)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交易争议调解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
1.对交易相对方涉及违规行为的争议事项;
2.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
3.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八)申请人提出交易争议调解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书,并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调解;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4.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由代理机构代理提交申请的,代理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九)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十)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的基础上,促成当事各方化解矛盾。如争议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争议双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交易所约请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当事各方及交易所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争议调解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十一)在交易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请求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不按交易所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争议调解申请。
(十二)因当事人违规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争议调解协议,影响交易正常进行,造成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三)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事项的,申请人除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调解申请外,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罚没资产转让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转让方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竞买人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罚没资产转让交易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况,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过错方因上述行为造成他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不承担关于交易双方作出的声明、承诺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的保证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罚没资产转让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