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持有的黄显澎等2户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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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BBWCQJY20-225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3,4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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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网站 |
www.bbwcq.com |
交易保证金 |
人民币2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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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在地区 |
/ |
标的所属行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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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报名)时间 |
2020年 6月15 日至2020年6 月19 日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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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时间 |
自由报价时间: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9日17:30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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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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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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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㈠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㈡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㈢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㈣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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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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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标的为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持有的黄显澎等2户债权,标的整体转让,债权转让底价人民币3,400,000.00元,以上数据均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债权清单如下:(具体债权金额以借款合同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 债权清单 单位:元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交易所仅就转让委托方已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具体权属情况、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由转让委托方负责解释,意向方可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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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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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人民币3,4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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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有购买本项目的支付能力;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 3.不接受联合受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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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签约 |
竞价成交,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当日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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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服务费 |
转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竞价服务费足额缴纳至乙方E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专项银行账户进行结算,受让方无需支付竞价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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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款 |
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受让方成交价款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足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分期付款 支付期限: 受让方于《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的30%足额缴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款项支付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执行。 (注意: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转为成交价款,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的《债权转让协议》,且足额收到竞价服务费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原路径无息退回受让方指定账户,交易双方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有关约定结算成交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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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交割 |
转让方付清竞价服务费、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且《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债权转让等相关手续。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下信贷资产转让涉及任何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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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在转让日前(受让方向转让方付清转让价款之日),转让方收回信贷资产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不因此而调整成交价格。 2. 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向转让方咨询。以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凡参加竞买者均应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已经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权属、瑕疵等现状,仔细阅读《受让申请书》关于已现场勘查咨询的保证条款,确认后再行签署《受让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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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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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报价方式:多次(递增)报价 自由报价时间:2020年 6月 15日至2020年6 月19 日17:30 限时报价周期: 180秒 竞价阶梯:20万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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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登记 |
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
㈠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㈡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需报名截止日17:00时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http://www.bbwcq.com/),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报名时须自行下载、填写后上传《受让申请书》、网络竞价须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报名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并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 意向受让资格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将以短信方式向竞买人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竞买人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意向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全额无息返还。 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受让申请书》及网络竞价须知;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3)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职业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以上标明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㈢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并填写《受让申请书》及网络竞价须知,填写完成后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在报名环节将填写完成的《受让申请书》及其他报名材料扫描(或拍照)并上传至E交易系统供交易所审核。成交后,受让方凭上述纸质材料前往交易所办理成交签约手续。 3.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未以该账户缴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 4.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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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 及其相关规定 |
㈠ 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 ㈡意向受让方(或竞买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约,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或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竞买人的意向受让(或竞买)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或竞买人)将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交易(竞价)无效; 2.非优先权竞买人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竞买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 3.受让(竞价)成功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4.受让(竞价)成功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5.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6.扰乱竞价秩序,使竞价活动无法进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㈢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或受让方提供的生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且足额收到竞价服务费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原路径无息退回受让方指定账户。 ㈣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额无息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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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披露 |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5.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挂牌标的债权已在转让日前从法院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为债权处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7.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8.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9.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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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及其他事项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附件材料”中网络竞价须知等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网络竞价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进行竞价操作,竞价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意向受让方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3.受让方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则视为交易所完成转让方委托业务的终结,后续因债权转让、交割而引起的一切风险、损失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与交易所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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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陈经理 0771-5808802 陈经理 0772-2827638 0772-2802823(柳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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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咨询 |
覃经理 0771-5738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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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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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5号楼(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南端6号九洲国际33A(柳州产权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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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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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 |
详见公告
(以公告内容为准)
详见公告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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