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广银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债权 |
项目编号 |
BBWCQJY20-349(2)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年1月6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年2月2日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标的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内蒙古广银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广银公司“或”标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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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工业园区东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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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李福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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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11年07月2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壹亿贰仟万(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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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150122578872016M |
所属行业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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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铝合金棒、铝合金锭、铝合金型材、铝板带、五金件生产销售;铝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工业铝型材、建筑铝型材、铝制品研发、生产销售;铝加工模具生产销售;铝熔炼、挤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销售;涂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生产销售。对铝产业、铝加工企业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为铝加工企业提供厂房、机械设备、办公与生活场所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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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截止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广银公司在册职工15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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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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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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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广银铝董诀[2019]2号) 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股东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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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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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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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88.07 |
-1,633.93 |
-1,22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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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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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77.25 |
23,774.36 |
13,70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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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名称 |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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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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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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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1日 |
105,720.58 |
-2,465.99 |
-2,46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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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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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 |
20,614.54 |
9,382.81 |
11,23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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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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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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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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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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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32 |
9,108.08 |
10,48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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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广西华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号 |
股权:华寅评报字(2020)第016号 债权:华寅评报字(2020)第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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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20年8月31日 |
核准(备案)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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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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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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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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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70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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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6,133.94万元(广银铝业公司持有股权:9,708.86万元;银海铝公司持有债权:6,425.0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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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一情况 |
转让方一名称 |
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海铝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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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南宁市良庆区飞云路6号GIG国际金融资本中心T1塔楼17楼、18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45000066704325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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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债权金额 |
6,425.0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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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债权金额 |
6,425.08万元 |
转让方一决策文件 |
关于内蒙古广银项目退出的请示(银海铝报[2019]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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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二情况 |
转让方二名称 |
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广银铝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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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百色市田阳县头塘镇新山铝产业示范园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451021557224431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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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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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转让方二决策文件 |
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广银铝董诀[2019]2号) 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股东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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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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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 |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广银铝业有限公司项目退出的批复(桂投发[2020]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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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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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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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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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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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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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风险提示。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附件下载”中网络竞价须知(附件3)等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网络竞价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转让方有权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标的企业介绍:企业总占地面积为229.9亩,均已开发利用。已建成年产20万吨铝棒生产线,并建有两条1000T挤压生产线以及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标的企业名下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专利等。 (1)土地使用权为2012年3月取得的位于托克托工业园区东区218,034.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 (2)房屋建筑物主要是熔铸车间、电工维修车间仓库、7栋宿舍等;构筑物为2#除尘塔及除尘水池工程、挡风棚工程、天然气站基础工程等。房屋建筑物共46项。房屋为框架、排架结构,全部一层平顶房,防风、防冻设计比较好。 (3)机器设备包含制氮机、燃烧器、熔炉、ф90铝棒模具等282台(套)。设备具有耐腐蚀、耐高温的特点。 (4)存货包括原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原材料主要是金属硅、镁锭、铝钛硼丝、包装铝线、铜剂、锰剂、铬剂、精炼剂、打渣剂、陶瓷过滤板、滑石粉,共计195.26吨。内蒙广银铝业生产的铝棒,主要工艺为熔铸,包括熔化、提纯、除杂、除气、除渣与铸造过程。 (5)9项专利包括一种熔铸炉铝口结构、一种打灰机搅拌掌、铝棒锯切装置、送丝机构、自动补水系统、一种铝水包组件、天车遥控系统、一种倾翻式料斗、一种铝棒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均为实用新型专利。 3.《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资料在交易所备查。 4.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竞价服务费的,经过交易所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
交易 |
转让底价 |
145,205,460.00元(广银铝业公司持有股权底价为87,379,740.00元;银海铝公司持有债权底价为57,825,720.00元,溢价部分按底价比例分配)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或 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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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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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交割 |
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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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股权对应的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均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不因过渡期损益调整成交价格。 2.人员安置。截止11月26日,内蒙古广银公司在册职工154人,其中:高层管理人员2名(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中层管理人员17名(含总助1人),其他在岗职工135人;离退休职工4人,内部退养职工0人,因工伤病职工0人(已离职),非因工伤病职工0人。 (1)在职职工安置。股权转让完成时,选择继续留在标的企业工作的,其原与内蒙古广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职工与标的企业双方继续履行,接续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其原劳动合同自股权转让完成后到期的,标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选择留在标的企业工作的职工,今后与标的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在内蒙古广银公司连续工作的转让前工龄与转让后工龄合并计算,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标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计发经济补偿,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高层管理人员安置。对于原由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委派或任命的部分高管人员,可结合个人意愿,由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及实际情况,依法另行推荐工作。 (3)离退休、内退、因工伤病等职工安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置。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本次职工安置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涉及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具体如下: ①与内蒙古广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规定:按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职工月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前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能超过12年。 ③计算经济补偿金之工作年限,由公司人事部门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计算。 3.债权债务。截至评估基准日的银海铝公司向内蒙古广银公司提供的借款而形成的债权作为此次转让标的内容之一,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同时成为内蒙古广银公司债权人,享有债权项下全部权利以及义务。内蒙古广银公司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由转让后的内蒙古广银公司继续承继。 4.税费承担。本次转让涉及的合同印花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其他税费及后续权属变更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5.成交签约。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纸质报名材料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签约地点: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6.交易价款及标的交割: (1)一次性付款。 ①在《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②交易所在足额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凭交易凭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交割无异议双方签署《交割单》。 ③交易双方交割无异议并提交双方盖章确认的《交割单》并提交同意结转成交价款的书面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分期付款。 ①在《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将首付款(不低于成交价的30%)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受让方应就余款的支付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余款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余款及利息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号。逾期不付款按违反合同处理,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退还首付款。 ②交易所在足额收到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凭交易凭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交割无异议双方签署《交割单》。 ③交易双方交割无异议并提交双方盖章确认的《交割单》并提交同意结转首付款的书面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已收到的首付款划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交易 |
竞价须知 |
竞买人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竞买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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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展示 |
展示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工业园区东区 展示时间: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东儒 1373768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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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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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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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手续 |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http://www.bbwcq.com/),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报名时须自行下载、填写后上传《受让申请书》(附件1)、网络竞价须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报名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并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 意向受让资格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将以短信方式向竞买人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竞买人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意向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全额无息返还。 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受让申请书》、网络竞价须知;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②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③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关于同意受让产权的决议(适用法人、非法人组织)。 (6)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以上标明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3.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并填写《受让申请书》、网络竞价须知,填写完成后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在报名环节将填写完成的《受让申请书》、网络竞价须知及其他报名材料扫描(或拍照)并上传至E交易系统供交易所审核。成交后,受让方凭上述纸质材料前往交易所办理成交签约手续。 (3)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 (4)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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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16,000,000.00),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如该违约情形是在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等成交文件后出现的,还须扣除转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 交易所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项目未成交的,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项目成交的,按成交价为基数计算。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2)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3)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4)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5)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6)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扣除优先权人以外的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一旦有意向受让方(无论是否为优先权人)应价,交易所则不予扣除未应价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 3.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竞买人将成交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之后的款项及竞价服务费足额付清后,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部分。 4.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额无息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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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加价 |
增价幅度 |
50万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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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竞价时间 |
具体时间以交易所短信或电话通知为准,请保持系统注册报名的手机信号畅通,以免因手机短信拦截无法收到信息而错过交易时间。 |
延时竞价周期 |
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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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 |
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竞价服务费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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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联系 |
标的咨询 |
李东儒:13737680021 余经理:0771-5585032、18172393503 |
报名咨询 |
覃经理:0771-5738059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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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5号楼(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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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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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
关于意向受让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
详见公告
(以公告内容为准)
详见公告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